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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批转北京市委关于为“李冬民反革命集团”冤案平反的报告

日期:1980-9-21 作者:[待确定]

中央批示

中央同意北京市委关于为“李冬民反革命集团”冤案平反的报告,现转发给你们。

李冬民案件是在粉碎“四人帮”以后,当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为天安门事件平反,要求邓小平同志出来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。当时的北京市委主要负责同志,为了压制群众保自已,竟主观地捏造了一个所谓的反革命事件。这是十分错误的,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。吴德同志作了.自我批评,他说:“案子有错误,是个假案;由我负责。”

党的十一届三中、五中全会一再指出,对于任何冤假错案,不论它涉及到什么人,包括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,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毫无例外地坚决予以平反纠正。全错的全纠,部分错了的部分纠,不允许拖延不纠。对于造成这些错案的同志,除了坚持错误不改的,主要应着重于弄清是非,取得教训,既要弄通思想,又要团结同志。对于那些极少数有意抵制中央的方针、政策,明知造成了冤假错案还顶住不肯纠正的人,则应当给予党纪制裁。

请结合你们地区和部门的情况,进行一次检查。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央。

(此件发至省、军级)

中央:

一九七七年二月二十八日、三月十二日,两次以北京市委的名义,上报中央的《关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报告》,经市委纪委筹备组反复核查证实,是错误的,应予撤销。这个报告中所说的“反革命集团”的主要成员李冬民以及和李一起的人,根本不是反革命,而是革命的。另一个主要成员张兆庆,确系反革命,但他与李冬民等人,不是一伙。当时的北京市委主要负责同志,把反对“四人帮”、要求邓小平同志出来工作的李冬民等人打成反革命。事实证明,所谓“张兆庆、李冬民反革命集团”,完全是虚构的。

我们认为,应该为所谓的“李冬民反革命集团”彻底平反,为李冬民同志和因李案受到牵连的所有同志恢复名誉,落实政策。对张兆庆及其一伙,根据其罪行,依法处理。

鉴于北京市委关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报告,曾在一九七七年三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散发过,这个案件又涉及到青海、甘肃、山西、内蒙等地的一些人员,建议中央将这一报告批转有关单位,以消除不良影响。

当否,请指示。

中共北京市委

一九八0年六月十三日

来源:

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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